來源: 上海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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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政府網5月9日消息,為鼓勵上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上海市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制定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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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指出,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換電企業。對其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辦法還指出,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另外,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臺,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臺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還將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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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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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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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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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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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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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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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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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本市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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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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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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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充電設施: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的交流充電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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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充換電設施: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或專為某個住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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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換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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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所扶持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應按照“樁隨車走、按需配置”原則有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按照“合建為主、單建為輔”原則適度超前建設;專用、公用換電設施應按照“需求支撐、重在示范”原則示范建設。申請市、區(縣)財政資金補貼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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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統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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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放共享。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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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擔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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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能可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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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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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所扶持的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以下簡稱“企業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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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建設企業平臺的充換電建設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充換電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表述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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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換電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并出具注冊資本足額繳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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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換電企業具備完善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建設運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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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換電企業具備8名以上充換電設施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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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平臺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要求。對充換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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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入充電樁規模不少于1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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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應履行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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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場公正,自身不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與充換電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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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備公共政策服務能力,為政府部門制定實施財政、監管等政策提供服務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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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充換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4.具備平臺軟硬件開發能力,負責制訂平臺對接數據技術標準,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臺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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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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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換電企業。對其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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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各類充換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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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補貼標準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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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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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臺,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臺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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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模式,組建市級平臺,承建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通過方案競標方式擇優選擇,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對市級平臺早期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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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市級平臺加快建設,對2016—2020年間,市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50%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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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支持市級平臺初期運營,對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比例見下表),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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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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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換電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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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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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中,為新能源公交車提供服務的,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分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其他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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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電網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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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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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電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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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2016年7月1日前,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3元。以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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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網企業為電動汽車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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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充換電設施給予電網接入支持,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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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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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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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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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市級平臺負責制訂平臺對接數據技術標準,報市質量技監局批準后執行。對接數據原則上分為兩類,一類為與充電導航、狀態查詢、電量監控有關的基本數據,另一類為與充電預約、費用結算有關的運營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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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實現信息共享、方便電動汽車用戶便捷地查詢到充換電設施信息,充換電企業應按要求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臺,確保市級平臺APP與企業平臺APP的對接應用。市級平臺應加強技術力量支撐,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進行全過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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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與充換電設施補貼掛鉤的情況進行考核。充換電設施在項目竣工時,應同步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臺,自基本數據接入日的次月,開始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已建充換電設施應在市級平臺投運后1個月內,接入基本數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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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勵市級平臺與充換電企業開展基于運營數據的商務合作,具體合作模式依雙方協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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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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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互聯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引入特許經營、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對不具備企業平臺建設能力的中小型充換電企業,鼓勵其與有企業平臺的充換電企業或市級平臺合作,協商接入運營數據,并在協議中約定設施安全等責任。數據接入企業應加強充換電設施接入管理,確保所接入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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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在不影響本單位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管理秩序,優先滿足本單位職工、人員充電及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鼓勵將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等相關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及后續維修更新養護、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鼓勵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權、責、利”的商業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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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現行標準而無法投入使用的充換電設施,鼓勵充換電企業按國家和地方現行充換電設施產品及安全標準進行改造,充換電設施改造可享受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建成后運營可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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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充換電設施給予規劃土地、項目核準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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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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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換電設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對用地規模不突破主體項目原用地規模的充換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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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技術水平高、示范效應強、產業帶動大,經論證確需獨立用地且符合已批準城鄉規劃的充換電設施示范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上可予支持,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單建項目應按集約化、少占地的原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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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充電樁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或核準。申請政府補貼的,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域供電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需單獨征地的充換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核準。國家充換電設施項目管理規定出臺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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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自用、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列入年度計劃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后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劃。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內,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市、區(縣)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門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建交〔2011〕513號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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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金融服務支撐。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根據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拓展充換電設施建設融資渠道。對擁有良好誠信記錄的充換電企業,支持其申報中央專項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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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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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成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成的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設在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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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換電企業應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進辦上報下一年度充換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計劃包括擬建設施臺數、地址、設備投資、擬申請補貼金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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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推進辦會同相關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對計劃進行匯總平衡后,編制并下達全市年度建設計劃。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按計劃推進實施,定期向市推進辦報送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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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符合政府補貼扶持范圍的項目,市交通委初審后于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印發充換電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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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資金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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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的充換電企業,應填寫《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申請企業平臺和市級平臺補貼的單位,應填寫《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以上申請表可在市級平臺網站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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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換電企業在項目(含企業平臺)建成投產后,將《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和《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級平臺,并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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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文合同、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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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目信息報備文件或項目核準文件(單獨征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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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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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電設施基本數據自愿按市級平臺要求接入的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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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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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平臺每季度匯總設備投資(運營)補貼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個月,將匯總的材料、市級平臺出具的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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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級平臺申報補貼的,在將《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發展改革委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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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文合同、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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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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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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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年度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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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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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后,根據國家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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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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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印發年度投資計劃,加強政策執行指導與監管,負責充換電設施項目核準與涉及國家能源局管理權限事項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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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交通委承擔市推進辦的工作,負責推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指導市級平臺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掘路修復費核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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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大型掘路計劃的審批及小型掘路計劃的指導工作,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組織推進利用道路照明燈桿建設充電設施等工作;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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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充換電站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充換電站項目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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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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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對社會資本開放充換電設施建設市場,搞好屬地協調,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出臺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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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消防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換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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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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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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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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