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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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公告,對稅款征收、減免稅退稅管理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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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將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不過,保險機構、代征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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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該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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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北京全市純電動汽車總數已經突破兩萬輛。為鼓勵純電動車的使用,多部門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此次國稅總局發布的《規程》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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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規程》還規定,因質量原因,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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