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東莞新聞?
9月9日,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管理辦法》。對購買納入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的車輛,中央和地方財政最高可補貼車輛價格70%。
推廣應用資金補助對象包括為本市轄區內購買并登記注冊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的本市登記注冊獨立核算法人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租賃業務的本市登記注冊獨立核算法人機構。
推廣應用資金主要用于補貼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整車租賃、電池租賃、車輛運營維護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及充換電運營監控服務網絡系統建設等費用。
對上述符合條件的車輛,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對車輛購置補助原則上按照與中央補助標準1:1的比例確定最高補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財政用于車輛購置補貼的總額不超過車輛價格的7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價格的70%,按車輛價格70%扣除中央和省補助后計算市財政補助額。
除汽車生產企業隨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外,對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準,于2015年底前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充電設施,在穩定、有效運行達3個月后,根據審計確認,可給予建設費用(不含土地費用)30%的市級補助,平均最高不超過1萬元/樁。對換電站、加氫站項目,根據省級補助標準,推廣應用資金按1:1進行配套補助。
對面向私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租賃業務(非出租車),地方財政在推廣應用期間按中央補助標準對租賃運營企業給予80%的購車補助。在2015年內開始生效的持續租賃行為,將按每車每月1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最長12個月的租金補助。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用戶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本地銷售機構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購買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在東莞的,購置補助直接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或其授權并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在外地,購置補助撥付給由生產企業授權并在東莞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相關車輛在東莞完成登記注冊后,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申請地方財政補助。